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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4民初15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赵明清与李礼学、王伟、兰州市西固区东川镇下车村村民委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清,李礼学,王伟,兰州市西固区东川镇下车村村委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4民初1541号原告:赵明清,男,汉族,1933年6月30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下车村105号1室。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在刚,兰州市西固区西固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瞿礼学,男,汉族,1957年3月8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下车村208号1室。被告:李礼学,男,汉族,1980年2月19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下车村202号1室。被告:王伟,男,汉族,1972年3月21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下车村159号2室。被告:兰州市西固区东川镇下车村村委会,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明清诉被告李礼学、王伟、兰州市西固区东川镇下车村村委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明清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明清撤回对被告李礼学、王伟、兰州市西固区东川镇下车村村委会的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明清承担。审判员  佘占总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申亚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