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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039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斌与李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斌,李彪,李俊峰,韩欢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396-1号申请执行人:李斌,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执行人:李彪,男,1958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执行人:李俊峰,男,1982年,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韩欢欢,女,1985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5)东执字第00396号执行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李彪所有的坐落在阜阳市颍东区河东办事处北京东路周庄幸福新村房产(房产证号)一处。现因该查封房产已拍卖成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彪所有的坐落在阜阳市颍东区河东办事处北京东路周庄幸福新村房产(房产证号)一处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玉彪审判员  王 琪审判员  张 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