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403民初43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任永明与冯郭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永明,冯郭军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4336号原告任永明,男,198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陵县。被告冯郭军,男,199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夏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永明与被告冯郭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原告任永明提供的被告冯郭军的住所地,查无此人,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冯郭军的起诉。原告冯郭军预交的275元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之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隋冬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娜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