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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执21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与周贵兴卢廷碧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卢廷碧,周贵兴,璧山县兴友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8执21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9号,组织机构代码90316240-6。负责人李红,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卢廷碧,女,195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执行人周贵兴,男,195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执行人璧山县兴友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大路镇北街,组织机构代码79351943-4。法定代表人周贵兴。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5)南法民初字第0203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卢廷碧、周贵兴、璧山县兴友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经四查程序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现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渝0108执2163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永红审判员  曾 彦审判员  胡凯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云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