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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2民初60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云南宸悦百货购物有限公司诉昆明莎蔓莉莎美容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宸悦百货购物有限公司,昆明莎蔓莉莎美容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2民初6050号原告:云南宸悦百货购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钢,职务: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069819671F。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东寺街中段东方广场*座***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昕,女,1993年2月2日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玲,女,1979年9月2日生,彝族,云南省昆明市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昆明莎蔓莉莎美容店。负责人:宋爱军,职务: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7658672-6。住所:昆明市北京路***号*楼。委托诉讼代理人:普文光,男,1982年8月2日生,彝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原告云南宸悦百货购物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莎蔓莉莎美容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云南宸悦百货购物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宸悦百货购物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昆明莎蔓莉莎美容店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云南宸悦百货购物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18元,已减半收取,由云南宸悦百货购物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峰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