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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民申14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赵云飞与杨香芬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云飞,杨香芬,韩忠华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民申145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云飞,男,汉族,1964年12月25日出生,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香芬(曾用名杨秀芬),女,汉族,1945年7月20日出生,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一审第三人:韩忠华,男,汉族,1960年5月30日出生,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再审申请人赵云飞因与被申请人杨香芬及一审第三人韩忠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22民终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云飞申请再审称,本案所涉合同性质应为草牧场使用权的转包、转租行为,而非一、二审判决认定的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草牧场转包转租合同有效成立,虽然约定永久使用权,实际仍为剩余年限16年。杨香芬原审的诉求是解除合同,但一、二审判决认定合同无效。本院经审查认为,杨香芬及其丈夫李某某(已故)与赵云飞于1997年签订的草牧场承包合同约定草牧场永久性使用权归赵云飞,同时该合同对承包价款、承包期限等内容约定不明,据此可认定双方的流转合同属转让性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的,应当经发包方所在村委会同意,本案诉争的流转合同未经所在双兴嘎查委员会同意。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涉案流转合同的签订未履行法定程序。因此,杨香芬及李某某(已故)与赵云飞签订的流转合同无效。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云飞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徐 澎代理审判员  管庆林代理审判员  荣如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田淑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