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26民初8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罗靠党与李祖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靠党,李祖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26民初857号原告罗靠党,男,1974年10月24日生,壮族,住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被告李祖希,男,1966年6月6日生,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靠党与被告李祖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罗靠党于2016年10月24日以被告李祖希已经全部履行赔偿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靠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罗靠党负担。审判员 韦佩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