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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民初135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昆山市隆鑫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与昆山瑞兴和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市隆鑫五金机械有限公司,昆山瑞兴和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3533号原告:昆山市隆鑫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开发区蓬朗陈家浜路西侧,机构代码:55464312-0。法定代表人:胡金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昆山瑞兴和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陆杨富杨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62828904N。法定代表人:渡边龙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市隆鑫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瑞兴和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山市隆鑫五金机械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158元,减半收取5479元,由原告昆山市隆鑫五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跃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颜晓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