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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民辖终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侯马市瑞亮建材经销部与蒋中意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马市瑞亮建材经销部,蒋中意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民辖终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侯马市瑞亮建材经销部,住山西省侯马市。经营者马瑞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中意,男,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上诉人侯马市瑞亮建材经销部因与被上诉人蒋中意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1民初6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侯马市瑞亮建材经销部上诉称,本案被告住所地在临汾市,经营地在侯马市,即便侵权行为存在也在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蒋中意未做书面答辩。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到目前为止,发生在山西省辖区内的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只有山西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侯马市瑞亮建材经销部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庆华代理审判员  闫玥玥代理审判员  贾青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穆五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