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5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张修云与被执行人山东新奥宇车业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修云,山东新奥宇车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5执88号申请执行人:张修云,男,汉族,住无为县。被执行人:山东新奥宇车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组织机构代码77632696-4。法定代表人:张风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修云与被执行人山东新奥宇车业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阮道云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李亮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明灯附件:本裁定引用的法律原文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