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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02民初58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卢宏亮与浙江科霖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宏亮,浙江科霖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02民初5823号原告:卢宏亮,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凤凰街道凤凰新村275幢204室。公民身份号码:330502197010300639。委托代理人:戴水珠,湖州市苕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戴高泓,湖州市苕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科霖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清丽家园20幢809室。法定代表人:杜青霖,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宏亮与被告浙江科霖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宏亮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宏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宏亮撤回对被告浙江科霖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卢宏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