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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民终14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5

案件名称

位玉侠与贾仿林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仿林,位玉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6民终14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贾仿林,男,1966年1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位玉侠,女,1974年6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上诉人贾仿林因与被上诉人位玉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6)皖1602民初4473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贾仿林、被上诉人位玉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贾仿林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查明事实重新判决,上诉费用由位玉侠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购买被上诉人的砂仁是事实。上诉人给被上诉人写下欠条,但没有支付下余款项是因为双方约定如果上诉人把药材交到医院不合格或验收不掉,就把砂仁退还给被上诉人,结果砂仁被医院检验不合格,被上诉人拒不退货,并向法院起诉。一审没有查明事实,现上诉人提供医院证明,证明被上诉人的砂仁验收不合格。位玉侠答辩称:我卖的砂仁是合格的,是上诉人在医院没有交掉货,我当时卖的砂仁价格高,后来掉价了,上诉人说不要了。如果砂仁不合格,应当时就返还给我。一审法院��定事实:贾仿林购买位玉侠的中药材砂仁,并于2016年4月10日给位玉侠出具了“今欠位玉侠药款捌仟伍佰元(8500)欠款人贾仿林2016.4.10号”的欠条。该款经位玉侠催要,贾仿林未偿还。一审法院认为,贾仿林购买位玉侠货物,理应及时支付货款,其未能及时付清价款,应承担支付货款的民事责任。贾仿林欠位玉侠8500元,有贾仿林出具的欠条佐证,事实清楚,故对位玉侠要求贾仿林偿还药材款8500元的诉求予以支持。贾仿林辩称位玉侠的货物质量有问题,因无证据佐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判决:被告贾仿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位玉侠药材款人民币8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贾仿林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对贾仿林二审新提供的黄陵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证明不予认定,该证明上无相应负责人、经办人员签名,且该证据也不能证明涉案的砂仁质量不合格。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涉案的砂仁质量是否合格,贾仿林能否以砂仁不合格的理由对抗位玉侠的诉求。贾仿林、位玉侠之间的砂仁买卖合同已成立并生效,双方之间未签订书面协议,对砂仁的质量及验收期限也未作出明确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对买卖合同的签订日期,双方存在争议,贾仿林认为可能是在2014年春天,记不清楚,位玉侠认为是在2015年4月。贾仿林二审提供的黄陵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证明上称2014年贾仿林提供的中药砂仁因验收不合格,拒收。该证明上的砂仁是否是位玉侠提供的砂仁不能确定,同时该证明称验收不合格并不能证明砂仁存在质量问题,因医院与贾仿林之间对砂仁的质量是否有特别约定不得而知,贾仿林也未证明自己已在合理期限内通知位玉侠涉案砂仁质量不合格。且如位玉侠出售的砂仁存在质量问题,贾仿林在2016年4月10日又向位玉侠出具欠条,欠条上又不注明砂仁存在质量问题(贾仿林仅以未考虑太多来解释),不符合常理,本院对该辩解不予支持。综上,贾仿林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的砂仁存在质量问题,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贾仿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罗 胜审判员 佘朝霞审判员 彭 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琪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