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206民初43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惠山区洛社镇润杨村村民委员会与无锡市瑞鑫石油化工设备厂、陆才良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山区洛社镇润杨村村民委员会,无锡市瑞鑫石油化工设备厂,陆才良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6民初4399号原告:惠山区洛社镇润杨村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A8054006-8,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润杨村主要负责人:匡仲贤,该村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戈春江,该村副主任。被告:无锡市瑞鑫石油化工设备厂,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润杨村投资人:陆才良,即本案第二被告。被告:陆才良,男,196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原告惠山区洛社镇润杨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润杨村委)与被告无锡市瑞鑫石油化工设备厂、陆才良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润杨村委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润杨村委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无锡市瑞鑫石油化工设备厂、陆才良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润杨村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1.75元,由润杨村委负担。审判员  赵旭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海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