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执7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李立娜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立娜,史晓军,翟爱玲,常存成,潞城市亚通运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798号申请执行人李立娜,女,1989年8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史晓军,男,1973年7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翟爱玲,女,1972年9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常存成,男,1962年3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潞城市亚通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市史坊村(王曲电厂对面)。法定代表人成志春,总经理。李立娜与史晓军、翟爱玲、常存成、潞城市亚通运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5)丰民(商)初字第76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被告潞城市亚通运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前向原告李立娜偿还借款二百万元,并支付利息(以二百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22日始至2016年1月15日止,按照月利率百分之二计算);二、被告史晓军、翟爱玲、常存成对被告潞城市亚通运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权利人李立娜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常存成名下位于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乐怡路2号锦绣观湖雅筑7座2203号房产,并以1450000元成交。本院已发还评估费5400元,发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抵押款及利息总计371100.69元,发还申请执行人李立娜案款1073499.31元。经本院查找,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京0106执79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婷审判员 张海德审判员 常 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英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