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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3民初37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徐军祥与徐金凤、张建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军祥,徐金凤,张建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3民初3795号申请人:徐军祥。被申请人:徐金凤。被申请人:张建设。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徐军祥诉被申请人徐金凤、张建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相应的存款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徐金凤账户存款6.5万元。(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账号:9050***315)。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6年10月24日起至2017年10月23日止。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取。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丰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