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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6民初4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伍设平与柳州市宏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设平,柳州市宏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6民初452号原告伍设平,女,侗族,1970年12月24日出生,住三江县。被告柳州市宏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江县文萃小区一街26号。法定代表人黄连添,该公司董事长。伍设平诉柳州市宏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伍设平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设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6元,减半收取343元,由原告伍设平负担。审判员  赖民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泽苑appo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