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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204民初46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邱战玲与张红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邱战玲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04民初465-1号反诉原告:张红,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焦鹏国,铜川市耀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反诉被告:邱战玲,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任李萍,陕西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战玲诉张红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张红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立案受理后,反诉原告张红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张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红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754元,减半收取计377元,由张红负担。审 判 长  杨海平人民陪审员  谢冰花人民陪审员  宋文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