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281执10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高亚彬、王敏与李永林、关喜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亚彬,王敏,李永林,关喜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81执1007号申请执行人高亚彬,男,195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申请执行人王敏,女,汉族,1958年3月28日出生,住讷河市被执行人李永林,男,汉族,1963年6月28日出生,住讷河市被执行人关喜娟,女汉族,1965年2月11日出生,住讷河市关于高亚彬、王敏与李永林、关喜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的(2016)黑0281民初1826号民事调解书。此法律文书生效后,由于被告未履行义务,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立案后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对本案应终结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第(11)项和第233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6)黑0281民初182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大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