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22民初35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赵某益诉被告王某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益,王某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22民初3591号原告赵某益,男。被告王某祥,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益诉被告王某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益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益撤回对被告王某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益负担。审判员 马天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聪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