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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22民初35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赵某益诉被告王某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益,王某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22民初3591号原告赵某益,男。被告王某祥,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益诉被告王某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益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益撤回对被告王某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益负担。审判员  马天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聪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