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4财保5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XX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谭志科,李小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财保563号申请人:XX,女,汉族,生于1971年3月29日,住重庆市开州区。被申请人:谭志科,男,汉族,生于1963年10月28日,住重庆市开州区。被申请人:李小燕,女,汉族,生于1965年3月25日,住重庆市开州区。申请人XX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称其与被申请人谭志科、李小燕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将向本院起诉,请求对被申请人谭志科、李小燕价值21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龙斯祝以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开州区的房屋为本案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予以保全。案件申请费1570元,由申请人先行预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田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