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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吴华与姜堰区东华门窗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华,姜堰区东华门窗厂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民初139号原告:吴华。委托代理人:熊燕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堰区东华门窗厂,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经营者:卜秀梅。原告吴华与被告姜堰区东华门窗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吴华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吴华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撤回对被告姜堰区东华门窗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吴华负担。审 判 长  严卫东审 判 员  陈 勇人民陪审员  李小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梁凤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