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02民初88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原告郑彬才与被告黄群厚、郑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彬才,黄群厚,郑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02民初888号之二原告郑彬才,男,196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汇东新区西。委托代理人潘正荣,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群厚,女,196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郑伟,男,197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大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彬才与被告黄群厚、郑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止原因已经消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 判 长 聂巨良审 判 员 林 洁人民陪审员 陈永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万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