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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2民初88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原告郑彬才与被告黄群厚、郑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彬才,黄群厚,郑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02民初888号之二原告郑彬才,男,196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汇东新区西。委托代理人潘正荣,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群厚,女,196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郑伟,男,197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大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彬才与被告黄群厚、郑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止原因已经消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 判 长  聂巨良审 判 员  林 洁人民陪审员  陈永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万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