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财保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美桔新能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与上海品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美桔新能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上海品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财保29号申请人:美桔新能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南大道333号908室。法定代表人:夏侯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涛,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上海品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6612弄6号。法定代表人:陈坤铭。申请人美桔新能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品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美桔新能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品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美桔新能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品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审判员 顾宏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苏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