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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923民初17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日沙来提·克比尔与白云明、阿依古力·克日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库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沙来提克比尔,白云明,阿依古力克日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新2923民初1716号原告:日沙来提克比尔,女,1968年8月12日出生,维吾尔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库车县乌尊镇中学退休教师,住库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热比古艾合买提,新疆疆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白云明,男,1975年2月9日出生,回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无固定职业,住焉耆回族自治县。被告:阿依古力克日木,女,1982年5月3日出生,维吾尔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人,无固定职业,住库车县。原告日沙来提克比尔与被告白云明、阿依古力克日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日沙来提克比尔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热比古艾合买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云明、阿依古力克日木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日沙来提克比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6800元及利息6955.2元(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7月1日期间345天,36%利息6955.2元),合计23795.2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16日,被告白云明向原告借款30000元。2015年5月3日,被告白云明返还15000元。被告阿依古力克日木向原告出具欠条为被告白云明剩余的借款及索款费用共计16800元提供担保,承诺于2015年8月1日还清。原告多次找被告索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白云明、阿依古力克日木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16日,原告向被告白云明出借现金30000元。2015年5月3日,被告白云明返还15000元。被告阿依古力·克日木向原告出具欠条为被告白云明剩余的借款15000及索款费用共计16800元提供担保,承诺于2015年8月1日还清,逾期每天支付500元。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款未果,故诉至本院。另查明,原告日沙来提克比尔为索要借款,于2016年3月7日将被告白云明、阿依古力克日木起诉至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后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撤回起诉。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欠条、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手机通话录音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日沙来提克比尔提供的借条等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白云明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白云明未按照约定履行偿还借款义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白云明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被告阿依古力克日木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债权人原告日沙来提·克比尔未要求保证人被告阿依古力克日木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被告阿依古力克日木免除保证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白云明偿还借款15000元及索款费用18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利息6955.2元的主张,因原告计算有误,本院依法调整为1125元[15000元×6%÷12个月×15个月(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被告白云明、阿依古力克日木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白云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日沙来提克比尔偿还借款1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1125元、索款费用1800元;二、驳回原告日沙来提克比尔对被告阿依古力克日木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从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案件受理费294元,公告费460元,共计754元,由被告白云明负担570元,原告日沙来提克比尔负担18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黄永凯代理审判员辛伟华人民陪审员哈斯也提吐尔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刘银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