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132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薛荣岗与张大伟、丁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荣岗,张大伟,丁丽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3293号原告:薛荣岗。被告:张大伟。被告:丁丽娜。本院在审理原告薛荣岗与被告张大伟、丁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不能向被告张大伟、丁丽娜送达应诉材料,经本院释明,原告未能提供二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并拒绝预交公告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应当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释明后,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张大伟、丁丽娜准确的送达地址,又不向本院预交公告费用,应当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90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车邦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