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2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孙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科右中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2222刑初223号公诉机关科右中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某,男,1983年1月10日生,蒙古族,科右中旗人,初中文化,农民,现住科右中旗。因本案于2016年7月20日被科右中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科右中旗看守所。辩护人陈凤兰,内蒙古鑫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科右中旗人民检察院以右中检刑诉〔2016〕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科右中旗人���检察院检察员李明风、乌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陈凤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科右中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至2016年,被告人孙某某擅自在巴彦淖尔苏木巴力珠日嘎查自家房屋北侧、西侧及东巴力珠日艾里西南9公里与查干努拉嘎查交汇处开垦三块地,总面积为85.9223亩。用于种植农作物。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孙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罪名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陈凤兰认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没有前科,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6年,被告人孙某某擅自在巴彦淖尔苏木巴力珠日嘎查自家房屋北侧、西侧及东巴力珠日艾里西南9公里与查干努拉嘎查交汇处开垦三块地,��面积为85.9223亩。用于种植农作物。上述查明的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供述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许可擅自开垦草原,致使改变土地用途85.9223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0元。此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0日起至2017年1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杜东成审判员 宋双喜审判员 吴常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子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