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83民初30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刘凤珍与李吉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珍,李吉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83民初3068号原告:刘凤珍,女,汉族,农民,住尚志市。被告:李吉滨,男,汉族,农民,住尚志市。原告刘凤珍与被告李吉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刘凤珍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凤珍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凤珍撤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原告刘凤珍负担。审判员 孙国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若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