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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3财保1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穆念诗、刘志红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念诗,刘志红,穆念书,王林阳,穆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3财保131号申请人: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鲁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宋新伟,董事长被申请人:穆念诗,1970年4月10日。被申请人:刘志红。被申请人:穆念书,。被申请人:王林阳。被申请人:穆军。申请人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穆念诗、刘志红、穆念书、王林阳、穆军的银行存款2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穆念诗、刘志红、穆念书、王林阳、穆军的银行存款250000.00元。案件申请费1770.00元,由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孟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公衍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