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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6执4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王亚哲与豆金娥、张建兵追偿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亚哲,豆金娥,张建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485号申请执行人王亚哲,女。被执行人豆金娥,女。被执行人张建兵,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亚哲与被执行人豆金娥、张建兵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眉民初字第0110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案款75762.90元,诉讼费847元。计76609.9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张建兵的存款现金2870元,向申请人支付案款2870元。因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下余案款73739.90元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326执4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冀有会审判员  李海生审判员  王宏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书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