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028执11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邱德荣申请执行许文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案(2016)川1028执118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德荣,许文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8执11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邱德荣,女,1961年3月3日生,汉族,固镇县人。委托代理人:刘伟,四川永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许文开,男,1958年11月17日生,汉族,隆昌县人。本院在执行邱德荣与许文开交通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在交通事故中有理赔款42654.00元,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提取了被执行人理赔款42654.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42654.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经合议庭评议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邦清审判员  周 明审判员  代荣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力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