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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4民初110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原告马琳琳与被告朱吕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琳琳,朱吕平,绥化市长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11076号原告:马琳琳。被告:朱吕平.被告:绥化市长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原告马琳琳与被告朱吕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马琳琳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琳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马琳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琳琳承担。审判员  丁燕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