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23民初14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李秦光与四川圣泓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秦光,四川圣泓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23民初1448号原告:李秦光,男,生于1983年10月15日,住四川省剑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雨霞,剑阁县剑门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圣泓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剑阁县下寺镇二十四米街。法定代表人:王波,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李秦光与四川圣泓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秦光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秦光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合法处分,其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秦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00元,由原告李秦光负担。审判员 罗 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茜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