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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易民初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进林与张进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进林,张进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易民初字第559号原告:张进林,男,1972年3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鑫玉,河北鑫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海涛,易县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进富,男,1965年7月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淑琴,易县易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进林与被告张进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张进林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进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进林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进林负担。审 判 长  高 洁审 判 员  罗永刚人民陪审员  张新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国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