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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2民初23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罗燕与罗顺福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燕,罗顺福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2民初2321号原告:罗燕,女,1989年5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世刚,重庆剑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顺福,男,1954年7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燕与被告罗顺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燕于2016年9月24日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不当得利10000元。2016年10月24日,原告罗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燕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罗燕负担25元,退还769元。代理审判员  吴晓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傅健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