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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民初34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陈雷与宁夏林利煤炭有限公司、朱仕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雷,宁夏林利煤炭有限公司,朱仕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02民初3490号原告:陈雷,男,196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媛,宁夏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宁夏林利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武口区长胜南路晟世华庭2-1号。法定代表人:关维新,宁夏林利煤炭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朱仕祥,男,196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宁夏林利煤炭有限公司股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雷与被告宁夏林利煤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利公司)、朱仕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朱仕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暂时不能参加诉讼,使本案诉讼暂时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刘 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范抒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