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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民申49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滕春光与滨海县东坎镇阜康社区居委会所有权确认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滕春光,滨海县东坎镇阜康社区居委会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497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滕春光。委托诉讼代理人:滕春宇。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滨海县东坎镇阜康社区居委会,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越河路18号。法定代表人:黄朝阳,该居委会主任。再审申请人滕春光因与被上诉人滨海县东坎镇阜康社区居委会(以下简称阜康居委会)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盐民终字第02783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查终结。滕春光申请再审称:涉案房屋系孙思琴与其已故养母孙留英的私房经两次置换所得,该房屋的原所有权人系孙思琴及孙留英,滕春光通过与孙思琴订立《房屋买卖协定》已合法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该房屋后被阜康居委会蓄意破坏,理应由阜康居委会给付其安置房。一、二审法院以涉案房屋不属于合法建筑为由驳回起诉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对本案再审。阜康居委会提交意见认为,涉案房屋属于非法建筑,滕春光主张确认其享有所有权无法律依据。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滕春光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一、二审裁定驳回滕春光的起诉是否正确的问题。涉案房屋系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土地上进行建设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依据《中华人民法院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六十五条的规定,应由行政部门进行处理,当事人直接要求确认房屋权利的,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故一、二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综上,滕春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滕春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葛晓明代理审判员  王 芬代理审判员  陈 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