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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民终44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金彩岳与邵福明、卢向阳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邵福明,卢向阳,金彩岳,王文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终44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邵福明。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向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彩岳,女,197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委托代理人:宋彬彬,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文化,女,196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上诉人邵福明、卢向阳为与被上诉人金彩岳、王文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鹿城区人民法院(2015)温鹿藤商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中,因上诉人邵福明、卢向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邵福明、卢向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875元,由上诉人邵福明、卢向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良岳审 判 员 何士锋审 判 员 曾庆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项道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