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11执30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王兴刚申请执行安徽联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何忠兵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兴刚,安徽联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何忠兵,杨其民,孙高亮,王兴刚,安徽联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何忠兵,杨其民,孙高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3017号申请执行人王兴刚,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安徽联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路宣城仁和时代广场2幢2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083655589U(1-3),组织机构代码08365558-9。被执行人何忠兵,男,197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杨其民,男,198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孙高亮,男,198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兴刚与被执行人安徽联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何忠兵、杨其民、孙高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11民初76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本金3685560.4元及利息(以3685560.4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4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律师代理费195990元、担保费21500元、差旅费1000元、诉讼费23338元、执行费41673元,合计人民币3969061.4元及利息(以3685560.4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4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联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何忠兵、杨其民、孙高亮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3969061.4元及利息(以3685560.4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4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韩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唐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