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23民初12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唐某与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23民初1230号原告唐某,务工。被告代某,务工。原告唐某诉被告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唐某于2016年10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毛书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 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