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4民初56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陈岗诉武国伟、闫巧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岗,武国伟,闫巧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5645号原告陈岗,男,汉族,汉族,靖边县人,住靖边县青阳岔镇青阳岔村。被告武国伟,男,汉族,靖边县人,住靖边县农机管理站家属楼。被告闫巧云,女,汉族,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武国伟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岗诉被告武国伟、闫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0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鲍登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小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