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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民初66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原告何成仓诉被告西安市北方影像器材商店劳动争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成仓,西安市北方影像器材商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6646号原告:何成仓,男,1961年1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园园,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晨琛,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西安市北方影像器材商店。原告何成仓与被告西安市北方影像器材商店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何成仓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成仓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成仓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何成仓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 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时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