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1执7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朱来根与芜湖昆吾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来根,芜湖昆吾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1执734号申请执行人:朱来根,男,汉族,1964年7月15日出生,务工,现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被执行人:芜湖昆吾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令鲁。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芜湖昆吾机械有限公司所有位于芜湖县湾沚镇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西XX路XX号XX幢XX号厂房(房产证号:芜县字第**号)、XX幢(房产证号:XX**)及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芜国用(20XX)XX**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 斌代理审判员 汤丽娜代理审判员 俞春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侯俐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