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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104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浙江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小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小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10496号原告:浙江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庆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毛梦思、林珊景,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小鸽。原告浙江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小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本院于同日向原告发送《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要求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逾期未缴纳,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的申请,本案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叶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