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121民初25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某与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安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1民初2536号原告:陈某。被告:安某。原告陈某与被告安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越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