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8执保10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李永生与山东省华东石油管材钻具有限公司、张海涛等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生,山东省华东石油管材钻具有限公司,张海涛,李银佩,崔红霞,李达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8执保103号之二申请人李永生,男性,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山东省华东石油管材钻具有限公司,住东明县;被执行人张海涛,男性,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李银佩,男性,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崔红霞,女性,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执行人李达光,男性,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年9月28日生效的(2016)鲁1728财保337号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崔红霞所有的位于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路65号海珀兰轩小区2号楼1单元1102室房产二年。本院对申请人申请事项部分保全完毕。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8执保1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卫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谷振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