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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厦执字第1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刘秋婷、彭玉英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秋婷,彭玉英,肖勇,福建中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厦执字第1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秋婷,女,1983年11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执行人彭玉英,女,196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被执行人肖勇,男,198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被执行人福建中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君竹路148号三层303室,组织机构代码66688276-7。法定代表人彭玉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榕民初字第7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秋婷与被执行人彭玉英、肖勇、福建中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肖勇名下的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6号2602室进行了公开拍卖。2016年8月5日,买受人周挺霞以人民币1176064元竞得上述房产。另查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榕民保字第35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肖勇名下的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6号2602室房产。2014年11月28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我院出具委托执行函,载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榕民初字第7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0月16日申请立案执行。为提高执行效率,现将该案的抵押物肖勇名下的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6号2602室委托我院代为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榕民保字第358号民事裁定书对登记于被执行人肖勇名下的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6号2602室房产的查封;二、注销登记于被执行人肖勇名下的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6号2602室房产所设定的抵押登记;三、被执行人肖勇名下的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6号2602室房产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周挺霞(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肖勇名下的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6号2602室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周挺霞(公民身份号码:)时起转移;四、周挺霞(公民身份号码:)可持本裁定书到土地房产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劲雄代理审判员  黄建华代理审判员  李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沈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