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2执9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与张学军、赵雪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张学军,赵雪静,潍坊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2执9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法定代表人:詹鸿翔。被执行人:张学军。被执行人:赵雪静。被执行人:潍坊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季林。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与张学军、赵雪静、潍坊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鲁0702民初10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芃审 判 员 刘鹏飞代理审判员 徐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志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