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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民初123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春明与王金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明,王金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12347号申请人:李春明。被申请人:王金林。申请人李春明与被申请人王金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房产。申请人(担保人)以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所有的坐落于的建筑面积的房产(登记卷号10-4-19682)。二、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存款6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元,由申请人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路东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