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执恢4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宁吉祥与青岛顺利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吉祥,青岛顺利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恢412号申请执行人宁吉祥,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顺利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赵家小庄村。法定代表人李佰顺,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宁吉祥与被执行人青岛顺利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5月4日作出的胶劳人仲案字(2015)第28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2015年7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6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和传票,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法律义务的能力,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本院亦记入执行笔录。[执行案号为(2015)胶执字第2607]。后因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义务,双方当事人亦在笔录中同意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胶劳人仲案字(2015)第282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