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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5民初44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单辉与许良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辉,许良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5民初4487号原告:单辉,男,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定远县。被告:许良伟,男,1984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定远县。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单辉与被告许良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现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许良伟达相关法律文书,故在原审限内无法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胡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仕宏 百度搜索“”